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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办事手册

(水路运输)

  一. 全省港航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 负责全省港口、水路运输行业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路运输的政策、法规。
  2. 负责对从事港口经营、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经营许可审批,对港口经营、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查处港口、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中的违规行为;
  3. 协调、处理在港口经营、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4.发布水运技术、经济信息,为水路运输企业和各种运输船舶提供咨询服务,组织培训水路运输管理专业人员;
  5.负责编制港口总体规划、审核和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
  6.维护港口经营与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协调各种水运业之间、运输船舶和港埠之间的平衡衔接,督促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7.负责对水路运输管理费、港口规费的征收和管理。
  二.全省港航管理部门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服务承诺
  (一) 鼓励政策
  1.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水路运输与港口经营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2.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水路运输,兼并、收购亏损国有、集体水运企业,或参与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改造。
  3.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港口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依法投资建设港口码头,实行"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投资机制,可采取独资或合资形式,不限制投资比例;或在不改变港口功能的前提下,通过收购、兼并、租赁等形式依法经营国有港口设施;
  4. 适时组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培训,提高其经营管理和运输安全管理水平。
  (二)服务承诺
  1.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文明办公,礼貌待人,优质服务。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
  2. 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
  3. 实行政务公开。公开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办事要求、办事结果。工作人员要配戴身份牌上岗,接受监督。江西省航运管理局举报投诉电话: 0791-6243322、6702312;
  4. 实行限时办结,提高工作效率;
  三.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到港航管理部门办理经营水路运输事项的程序,需具备的条件及需携带的资料
  (一)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
  1. 开业经营条件
  (1) 除经营短途10公里以内旅客运输外,经营水路旅客运输应取得企业法人资格,除在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之外,船舶运输企业必须拥有50客位以上的客船,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金;
  (2) 设立客运企业,至少有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东具有3年以上相应客运船舶种类的运输经历;
  (3) 企业经营客运船舶运输应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4) 从事客船运输的有关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A.企业运输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职高以上的学历;B.个体经营者应取得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可机构颁发的培训证书;C.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持有与所经营客船种类相对应的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D.企业应有4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2年以上;E.客运企业最高管理层中至
少有一人具有相应客船船长或轮机长资格证书。
  (5) 客运企业所经营的航线应落实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
  2. 需携带的资料
  (1) 企业申请书;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筹建);
  (4)《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开业)
  (5)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6)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等适任证书、劳动合同;
  (7)办公场所证明。
  3. 办事程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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