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管理  
专题聚焦  
 
首页>航道管理>主要职能

航道管理处职责

1、组织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船闸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其它有关航道建设、养护、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负责全省通航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审批。
  3、配合有关部门、处室开展与通航有关河流的综合开发与治理,提出开发和治理建议。负责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航道有关的事宜。
  4、组织协调全省航标配布设计、审查和验收等工作。检查、督促各分局航标维护计划的完成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5、负责桥涵标和桥前引标等专用标志的验收,配合分局认真做好专用标志的配置以及维护经费的落实工作。
  6、负责全省航道及航道设施的养护、审定工程量、办理竣工验收事项。
  7、负责全省港航系统防汛工作及航运枢纽的运行与管理,组织编写申报年度度汛方案,确保安全渡汛。
  8、制定枢纽年度计划,审批枢纽(船闸)大、中修方案和预决算,并负责大、中修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9、负责收集航道、航标、航运枢纽、航道行政管理资料,总结交流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10、负责发布内河航道通告。
  11、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对违反《航道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行为进行处罚。

12、承办好上级和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江西省港航管理局版权所有 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1号
技术支持:江西省港航管理局信息中心
备案序号:赣ICP备05005019号
您是第1035925位来访者 | 目前在线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