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吨级以下船舶航行本省与港澳之间的航线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许可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经营许可
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省内运输船舶运力增加或变更经营范围
外商投资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许可
沿海、内河省际水路运输及省际水路客运航线经营许可
沿海、省际运输船舶运力增减或变更经营范围
航运基本建设管理框图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办事手册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办事手册

(水路运输)

  四.港航管理部门维护港口和水路运输经营者(含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利益有关规定及接受投诉的程序
  (一) 公开投诉处理办法
  1. 投诉举报人可以对江西省各级港航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2. 投诉举报人可选用来访、来电、来信等方式进行,但内容必须真实,并承担相应责任;
  3. 集体上访的,应选出少于3人为代表;
  4. 投诉举报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其权利同时受到保护;
  5. 投诉举报人有权要求与案情有关人员实行回避,对受理机关答复不满意的可重诉或申请复议;
  6. 投诉举报人要举止文明,不要喧叫或辱骂工作人员。
  (二) 接受投诉的程序图
   


  五. 全省港航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要求
  (一) 依照《行政许可法》要求设定的许可事项
  1. 水路运输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从事水路运输的企业或个人应当申请取得水路运输许可。从事水路运输服务的企业或个人应当申请取得水路运输服务许可。
  2. 港口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二) 监督检查
  1. 主要内容:A.是否按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有无超许可范围的经营活动;B.企业经营资质是否发生变化;C.是否按规定缴纳规费;D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E船舶营运安全。
  2.监督检查的规则:A.不得违法干预企业或其他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B不得索取或收受经营人的财物;C.不得滥用职权谋取其他利益;D.不得乱收费。
  (三) 行政处罚
  1.水路运输、运输服务行政处罚
  (1)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或者服务费的,没收违反规定收取的部分,并处以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按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处欠缴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许可证。
  2. 港口行政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2)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3)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六.经营者具有的合法权益和应履行的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
  (一)经营者的权益
  1. 享有从事水路旅客、货物经营性运输的权力。受旅客、货主的委托可用适航船舶将旅客和货物由一港运送至另一港,并收取运输费用;
  2. 享有从事水路旅客、货物代理服务的权力。受旅客、托运人、发货人以及收货人的委托可从事船舶代理业务和客货代理业务并收取代理费;
  3. 享有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并收取经营费用的权力。
  (二)经营者的义务及责任
  1. 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并经港航管理部门批准后,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服务)、港口经营活动;
  2. 必须遵守国家水路运输(服务)、港口经营的法律法规,按章经营,服从管理,不得垄断客货源,强行代办,抬价压价,维护正常的水运市场秩序;
  3. 必须优先安排完成国家指令性运输计划和抢险救灾物资的装卸运输;
  4. 必须按规定缴纳税金、规费。

  七. 省、设区市港航管理部门的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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